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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社保代理“共同雇主模式” |
美国劳务派遣“共同雇主模式” 以美国为代表的,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建立了另一种分配雇主责任的模式。 该模式认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共同承担劳动者的相关劳动保护责任,即“共同雇主模式,,,这些国家基本都主张双重劳动关系。’““美国的共同雇主理论的侧重点是基于社会的现实,即如何落实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基于法律关系的分析。事实上,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并不重视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条分缕析。’,59因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共同雇主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一,有关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身份问题。 美国没有专门规范劳务派遣关系的法律,相关劳动法和雇佣法如《国家劳动关系法》、《公平劳动标准法》、《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但没有界定被派遣劳动者的身份。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院使用各种规则认定被派遣劳动者的雇员身份。 在《国家劳动关系法》上,法院适用控制权准则判断雇员或者独立承揽人的身份,如果劳动的相关要素由他人控制,受控制者即为雇员,享受控制权的主体即为雇主。雇主对雇员的劳动控制权由下列要素构成:对个人工作时间的控制,对个人的监督,没有其他公司的许可自主决定雇佣员工的能力,所得或著利油问题,为其他人工作的机会。 第二,劳务派遣关系中的雇主身份。 被派遣劳动者的雇员身份确定后,法院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适用共同雇主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雇主身份。共同雇主有责任单独或者共同遵守《公平劳动标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反该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均应承担责任。在共同雇主的认定方面,还应注意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单一雇主或者是共同雇主。通过下列几个要素的考察,看该机构之间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共同性:即同一所有人、董事、执行人员,虽然法律上不存在但事实上具有控制运行的实际,人事方面的政策是由同一机构作出,公司运作之间的依赖性。如果以上要素之间的共同性多,说明两个以上的机构是同一实体,法律上作为单一雇主承担责任。如果以上要素没有关联性,两个以上的主体作为联合主体共同承担雇主责任。“’ 第三,“共同雇主模式”配置雇主责任的基本程序。 解决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一般依据下列程序实现。 首先,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该法上的雇员,法院应当依据具体的雇佣关系认定标准。如果结论是肯定的, 其次,依据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劳动者行使控制权的实质内容,确定该劳动者属于哪一主体的雇员,如果对劳动者行使劳动控制权的主体是其中之一,就派出劳务派遣安排,如果行使劳动控制权的主体是两个主体,就属于真正的劳务派遣关系;再次,根据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联系程度,确认二者是作为单一主体或者联合主体对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如果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形式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但其资产、经营管理决策等要素的关联程度高,确认二者作为单一主体对劳动者承担雇主责任,否则作为联合主体承担雇主责任; 最后,确定共同雇主是否对劳动保护有明确的约定,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承担雇主责任,否则两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派遣单位作为一般商事主体,其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运行行为没有特殊的规范。 法律将劳动力与其他商品等同起来,派遣单位提供临时劳动力服务的行为与其他商品经营行为遵守同一规则,所以,派遣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没有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没有市场准入限制,没有收费标准约束。劳务派遣单位不是就业服务主体,可以免受国家有关规范和管制就业服务行为的制度约束。而解决临时工、季节工的招聘、雇佣的“工会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双重身份,是临时工人的雇主;同时作为就业服务主体,代表工人与用工单位谈判确定劳动条件。与“工会职业介绍机构”性质、功能相当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受《劳资关系法》、《劳资关系报告法》的规制和约束。 双重劳动关系的共同雇主理论解决了雇佣和使用分离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分配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减轻劳务派遣的负面影响和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因此,在雇主责任的配置上我国应当重点借鉴“共同雇主模式”,适当吸收“单一雇主模式”的某些法律规制。 |
来源:广州华路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06-19 22:1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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