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劳务派遣派遣适用范围的模式 针对目前临时型派遣过多泛滥,而常雇型派遣发育不足的情况,应当对登录型派遣的发展予以限制,而对常雇型派遣的发展予以鼓励。日本《劳动派遣法》就采取了这种做法,例如,对设立常雇型派遣机构只要求向厚生省报备,而对设立登录型派遣机构则要求经厚生省许可。68这是因为,登录型派遣较之常雇型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状态更为不安定,而派遣机构承担的风险则相对较低,故对登录型派遣机构的资格规制应当严于常雇型派遣机构。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德国的雇员转让法律制度就显示出非常明显的自由化倾向。首要原因是为了增加就业岗位而使得雇员转让成了就业促进立法的组成部分。 1997年完成的内容丰富的劳动促进立法计划将立法目的表述如下:“在雇员转让法律中也要废除阻碍就业的规定,并排除障碍,以利用经营性的雇员转让来创造额外的劳动岗位。对雇员转让法进行改革,可以通过有社会保障的、由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和有益于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就业关系灵活安排人事,更好的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哈茨法案》的出台,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均以促进就业为导向而作了修改。其中,《雇员转让法》有了根本性的改革,并从2004年1月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新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外界雇员与普通的固定雇员享有同等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平等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取消了对转让时间不超过24个月以及对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限制等。
国外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规制 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有的国家像日本就对劳务派遣业的适用范围加以明文限制;有的国家像美国则对劳务派遣业的适用范围并无限制。这主要取决于政府干预的程度和对劳务派遣业所持的态度。美国一直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劳务派遣业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日本则是一个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劳务派遣业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从开始禁止、限制,到最后完全放松经历过一个过程。 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限定基本有两种方式。 一是划分行业,限定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日本劳务派遣的立法并没有对适用范围从正面进行列举,它规定了禁止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在此禁止范围以外的均可从事劳务派遣。从日本劳动派遣法的发展过程看,放松对派遣业务范围的管制似乎是一种趋势。“港湾运送业、建设业及政令所定业务(保全业)有其特殊性,无劳动派遣法之适用。其余的业务因较无专业性或雇用管理之方式等理由,而未被列为适用对象业务,但若雇佣管理己变更或专业性己提升,亦可能增列为适用对象业务。’,70尽管日本对劳务派遣管制有所缓和,但是,对其中两大领域仍然严加管制: 一是对劳动者职业安定危害比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保安业、直接制造物品行业等; 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如与医疗有关的行业及律师等。7’日本劳务派遣立法对劳务派遣范围的历次修正说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以应对近年来日本经济不景气导致的失业等问题,以开拓更广泛的就业渠道。 二是从派遣期限(限于短期)来限定劳动力派遣业务范围。在法国,劳务派遣被称为临时工作,《法国劳动法典》区分了经常性劳动和临时性劳动,并把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在某些临时性劳动。《法国劳动法典》第L124一2条规定,临时劳动合同不得以永久许可外,不得派遣 ;1999年全面放开26项业务以外的全部业务,改成列举不许可业务,不允许进行劳动派遣的行业为港湾运输业、建筑业、保安业、医疗有关的行业(医师、护士)、律师、直接制造物品的行业;2000年进一步开放了派遣预定介绍(tempor盯 ytopermanent)以雇用目的为前提的人力派遣方式。 取得与用工企业正常的经常性活动相联系的工作岗位为标的,也不得产生这种效力。用工者(即要派机构)只有为完成称之为“工作任务”的明确的临时性工作,并且只有在第L124一2一1列举的场合,始能招用临时工作企业的受薪人员。与法国相似,秘鲁把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暂时性工作。 总的趋势来看,劳务派遣的就业领域限制不断地缩小,除了个别领域外,派遣劳动关系和传统劳动关系占有同样的地位。但即使有所限制,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也是从保护派遣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来划定有关劳务派遣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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