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派遣单位设立的取向 国际劳工组织(ILO)一直主张安置劳动者就业不应是一项商业活动,基于“劳动力并非商品’,的原则,认为应以国家机关来从事公共就业服务为正途。73然而,各类私营就业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中的角色已越来越重要。这些工作机构本身不但扮演过去中介招募与安置的角色,更进一步成为临时性劳动者的雇主,故而承担了许多与雇主有关的责任。由于这类临时性工作机构迎合了劳动力市场对弹性劳动的需求,其发展速度相当迅速,成为国内和国际所关注的新事项。国际劳工组织迫于经济需求的压力,一再开放对私营就业机构的限制,承认其合法地位,私营就业服务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劳务派遣及其他与求职相关的各类服务。但是对于收费,国际劳工组织仍然有原则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私营就业机构不得对劳动者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收取费用。不过也规定可作出某些例外规定,适当赋予了成员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的相对自主权。
国外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 大多数国家由于营利性劳务派遣单位营业范围的特殊性,对其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日本就要求登录型的劳务派遣(即一般劳务派遣)必须得到劳动大臣的认可。德国政府部门在核发派遣单位许可证时,发证机关审查的主要事项为: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营业时间;是否有足够的资本额(近一万欧元);是否具有足够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及税法上的知识。74在法国,劳动派遣单位属于公益性质,没有私立营利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法国的派遣单位只有在取得来自保险公司、互助担保公司、银行、集体担保组织或者有资格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的经济担保时,才一能向行政当局进行开业申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普通法系的国家有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的传统,因此在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英美等国虽然对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规制措施,但这种管制并不以禁止或限制为特点,而是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劳务派遣基本上是处于开放自由发展的态势。对劳务派遣,英国一直没有完整的立法规范。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调整主要散见于法院判例中。ILO审议《收费职业介绍所公约》 (l933年第34号公约)时,ILO事务局提出征求意见书,但是英国政府的态度是拒绝回复,因为英国政府“不希望废止收费职业介绍所”,认为“尊从基本规则措施、充分考虑公共利益而经营的收费职业介绍所,是民间企业的合法形态。”英美对劳务派遣业的基本态度是开放自由的。其中原因,日本学者马渡淳一郎认为,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等盎格鲁-撤克逊系诸国以及瑞士等国,既未批准第34号公约,也未批准第%号公约,在对收费职业介绍所进行管理的同时,承认其充分自由发展。这与对收费职业介绍所强烈进行伦理的、社会主义批判的很多欧洲国家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些国家对收费职业介绍所采取的非教条主义的实用主义的态度,不承认民间劳动市场管理存在危害,个中原因可能是盎格鲁一撤克逊系诸国有着强烈的自由主义传统。可见,英美对劳动力派遣的政府规制从一开始,就是有别于欧洲其他国家那种以禁止、限制为特征的行政管制,而是侧重对于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因此在美国等国家,派遣单位可以不同的形式成立,因其成立的形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如果派遣单位是以公司形式成立,则其须依各州公司法律的规定,与其他一般公司所受到的限制和规范是相同的,不会因其所从事的是派遣业务,而受到更多的规范。 其他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规范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和地区严格限定派遣单位的设立,在设立阶段实施许可制。德国、意大利、韩国采取许可制,日本采用登记备案制与许可制并存;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派遣法”草案规定设立派遣单位也实行许可制。76法律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特殊的雇佣主体,设立特别规范,强化其监管。 (l)法律明确规定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并建立派遣单位设立的行政许可制度。《德国劳务派遣法》第1条规定,派遣单位以经营的形式将自己雇佣的劳动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由劳动者向第三方提供劳务的,需要取得许可证。77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主管机构拒绝授予或者延长许可申请的理由:派遣企业不再是一家可以信赖的企业,申请人无法合格履行其他雇主义务,申请人无法保证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获得与同类雇员基本一致的工作条件或者工作待遇等。 (2)强化对派遣单位的监管。派遣单位在运行派遣业务的过程中,承担依法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德国劳务派遣法》规定,派遣单位在营业场所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企业关闭、经营者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