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其间蕴含着各种各样的变量因素,随着事物的变革,事物包含的变量也在发生着变化,其中在事物的变革过程中发生显著变化的变量称其为事物的特征变量。建筑业用工制度的发展,包含着许多的变量,用工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发生显著变化的变量,称其为建筑业用工制度变迁的特征变量。
用工制度由刚性运作到起步阶段; 建国后建筑企业一直是靠自身组织建筑工人队伍承接施工任务,把对施工的管理和劳务同时承担起来。这种在产品经济下形成的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建筑业的生产要求。这时企业经常发生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又使企业在行政、生活事务等上面背着沉重的包袱,经济效益的增长受到严重的阻碍,也不利于企业集中力量研究开发新技术,提高质量。 在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这种用工方式面临着淘汰。随着建筑企业模式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转变,产品的承包转向商品生产,建筑业的用工模式必须由全面统筹向协作、联合转变,由施工管理与劳务的统管,转向管理层与劳务层分离。企业的重心为抓好施工的组织与管理,具体的劳务工作应依靠提供劳务的企业或集体,主要是农民合同工来大力承担。农民合同工完全可以养在农村,用在城市,雇佣比较方便。这样才能使企业变被动为主动,充分把精力投入予技术与管理上,充分发挥其优势,以求以最小的劳动耗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用工制度由起步阶段步入变革的发展阶段; 建筑业用工制度变迁的起步阶段;用工制度的主要变革是推行劳动合同制,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工,固定工的名额为国有企业必须的技术骨干。1986年中央提出关于改革企业招工、用工、辞退的政策,制定和颁布了以改革用工制度为中心的四项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和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统一实行合同制。具体用工形式,可以招用五年以内长期工,一年至五年内的短期工人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任何形式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国家赋予了企业自主招工的权利,劳务人员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筑业大量起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农民建筑队。建筑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农民合同用工成为了建筑业一线作业的主要力量。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农民合同工用工制度显现出许多不协调的方面,例如农民合同工在企业缺乏强制性措施的前提下,出现了流失比较严重的局面,许多的农民合同工将企业作为了自己学习一门技艺的培养地。建筑企业劳务的稳固性难以保证。建筑业用工制度更进一步的改革也是迫在眉睫。此时,国家大力推动建筑业劳务基地化并实行劳务基地化管理,建立建筑劳务基地,对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提供各种建筑劳务服务的小型建筑施工企业、和乡镇集体建筑施工队伍实施统一的组织管理,逐步在两者之间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协同关系,以形成大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与基地互为依托、双向优选,共同发展的劳务合作管理机制。 在此其间国家出台了《全民国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与此配套,用工制度随即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计划经济下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逐步过渡到目前的以劳务工为主体的用工形式,国家开始提出劳动力市场。
由用工制度的发展阶段转换至用工制度的稳固阶段; 2001年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其相关文件。新建筑企业管理规定提出,在全国逐步形成以总承包企业为核心,专业承包公司和施工公司为主要施工组织形式,大量劳务分包企业为基础的建筑企业组织结构,大力推动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和劳务分包市场的建立,促进劳务用工的正规化建设。 2005年建设部颁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指出三年的时间国家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进入建筑市场,将全部被劳务企业吸收,取缔包工头业务。建筑劳务进入建筑业的途径更加规范化,专业的劳务公司可以培养出专业的建筑技术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聘用制度在不断向正规化、市场化发展的。 从以上分析中得出,建筑业用工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作为“特征变量”的是其“用工形式”。第一次用工制度变迁转化过程,企业由只能应用固定工到自主招收农民合同工;第二次用工制度变迁转化过程,农民合同工的不稳定性加深了用工制度的改革,国家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和基地化管理模式稳固建筑企业的一线作业人员农民工;第三次用工制度的变迁转化过程,用工模式与用工形式向着更加正规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专业劳务公司的成立、取消包工头承揽业务,农民工进入建筑业的途径规范化、法制化。建筑施工企业也能通过正规的途径聘用建筑劳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