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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就业稳定性差、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作环境和条件差等是目前劳务派遣工普遍现象。”浙江省总工会副主席、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李锦平说。李锦平呼吁:立法改变现状已经刻不容缓。他提出,工会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入会和维权工作,并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特点,建立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工会、派遣公司工会四方集体合同制度,依托四方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劳务派遣工法定社会保障,工资正常支付、正常增长,确保依法享有应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临时性、非主流性和相对非专业的可替代性特点,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一定的范围。为此,浙江省公共行政与人才人事科学研究所所长、浙江省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陈诗达认为,规范劳务派遣,应实行劳务派遣行业准入许可制,规范企业劳动用工,逐步消除用工“双轨制”,从根本上解决并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各项合法权利。


  一个月时间,55万条修改意见。

  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此前的初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各方潮水般的反馈,令立法者亦颇为吃惊。

  其实,与四年前的修改相比,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更多是小修小补之举,主要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规范。

  现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之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将劳动者招入,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却并不跟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的劳务模式。

  “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有用工企业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如此描述现有劳务派遣的怪现状,“其实就跟过去临时工一样,企业可以规避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

  “劳务派遣最大的问题,就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工同酬的原则难以落实。”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正是因为同工不同酬,所以才有了劳务派遣用工。

  为修补这一漏洞,此番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同工同酬”有了新的规定。

  在第六十三条中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在审议中,有委员进一步提出,应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受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同待遇的权利。”

  “因为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员工,除了工资以外还有很多的福利,比如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各种补贴等。仅仅规定‘同工同酬’,实际上并没有彻底地解决平等待遇问题。”参加分组审议的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表示。

  乌日图委员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在他看来,过去“同工同酬”讲了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可以理解为同工同待遇、同工同薪酬,如果这次仅仅理解为同薪酬,“这是一个倒退”。

  据乌日图委员介绍,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对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不仅仅指薪酬,还包括津贴、福利、加班工资等部分。因此,有必要厘清“同工同酬”的具体概念,并将同待遇写入二审稿,“至少这次修改‘同工同酬’问题,不能比过去劳动法退步。”

  对于上述观点,立法者则有不同的看法。参与法律起草的相关人士表示,“同工同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做同样的工作拿一样的钱,因为劳动者存在着个体差异。之所以提出“同工同酬”,主要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机会公平”。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二审稿中,使用了“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非“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的表述。

  此外,针对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滥用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现行规定为不少于50万),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为了从源头上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正处调研员何关葆认为,应该从劳务派遣工参与用工企业民主管理角度考虑,首先应当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民主权利,从制度上落实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吴红列认为,当前“劳务派遣滥用”不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常规的用工方式以及劳动合同制度造成冲击,如不尽快解决,必将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

  为此,吴红列建议,应制定《劳务派遣法》。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有专章专节对此进行规制,但淡化了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德国在上世纪70年代劳务派遣起步时就制定了《劳务派遣法》,日本在劳务派遣尚未被滥用时就及时出台了《劳动者派遣法》,并不断修订,对劳务派遣的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借鉴。

来源:广州华路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2-12-27 08: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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