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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超10%须向政府备案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近日,市人社局发布通告,要求上海市行政区域内,2014年3月1日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10%的用工单位,应当将超比例调整用工方案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按照《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在该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应当于该规定施行之日(2014年3月1日)起两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即10%。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调整用工方案,明确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计划和期限,并将该调整用工方案报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的《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用工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和调整用工方案。

  调整用工方案应当包括:针对《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规定比例的各项调整措施;按照《暂行规定》要求,两年内调整降低比例的时间进度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备案时间为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10月31日。

  相关用工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劳动关系”专栏,查询和下载《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调整用工方案备案办法》及《上海市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备案申请表》。对属于备案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对于《暂行规定》提出的,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市人保部门要求,用工单位要按照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适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辅助性岗位范围,并在单位内公示。

  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确定辅助性岗位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人保部门还要求,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广州华路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07-17 15: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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