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标准调为12档;财政补助标准提高;缴费超15年基础养老金增加;参保居民死亡可领至少800元丧葬费。昨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出台,这对广大参保人员来说是件好事。
设12个档次
多缴多得
缴费标准从我省目前的11个档调为12个档,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上会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档次自己选择,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财政补助额度增加
多缴多补
政府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年缴费100元到200元的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补贴65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新的缴费补贴标准从2014年元月1日起执行。对重度残疾人,由省级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困难群体缴费是否实行补贴,由市县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承担。
缴费超15年
基础养老金增加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身不变,无论在哪缴费、是否间断,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
城乡居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丧葬费补助金
至少可领800元
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待遇。
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2014年元月1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
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居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财政确有困难的县(市、区),省、市两级财政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延伸阅读
我省1700万余人参加城乡居保
截至目前,全省参加城乡居保的总人数达到1704.7万人,参保率99.56%,其中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城乡老年居民人数406.7万人。
城乡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集体补助部分,有条件的村集体应给予参保人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已领取待遇的养老关系不转移
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开始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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